斗南鎮農會總幹事職缺爭議 再度鬧上法院

斗南鎮農會總幹事職缺爭議 再度鬧上法院

斗南鎮農會總幹事職缺爭議再度鬧上法院,這回是雲林縣農會總幹事簡明欽被告。(記者詹士弘翻攝)

2022/06/15 17:39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斗南鎮農會總幹事職缺爭議,今天再度鬧上法院。針對雲林縣農會明天將指定盧瓊枝代理斗南鎮農會總幹事一案,現任斗南鎮農會理事長張世民於下午按鈴控告縣農會總幹事簡明欽涉嫌圖利罪。

雲林縣農會依法院5月16日判決為依據,指斗南鎮農會臨時理事會召開時因上級單位未列席,不符合規定,認為總幹事遴聘不存在,所以依農會法第25條規定,由上級農會即雲林縣農會,指定盧瓊枝代理總幹事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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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一爭議,斗南鎮農會表示,已行文農委會及雲林縣農會,載明斗南鎮農會總幹事目前並無出缺,雲林縣農會無逕行遴派代理總幹事之依據;另雲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所稱110.11.30.理事會召集程序瑕疵一案,目前在上訴中未確定,無確定力與執行力,上開判決復無假執行之宣告;111.05.31.理事會則未曾遭判決否認其效力,張燕容依法仍為斗南鎮農會現任總幹事為客觀事實。

另農委會也回文給雲林縣農會及斗南鎮農會,指「爭訴訟應依終審判決確定之結果為之,即在系爭訴訟判決未確定之前,斗南鎮農會第19屆理事會第2次臨時會議之總幹事聘任決議仍為有效,且張君與斗南鎮農會之委任關係仍存在。 」

另「農會法第25條第2項所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係指本會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9條規定評定之合格人員名冊為限,又倘農會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且無合格人員名冊時,應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就該出缺農會員工歸級表之順序暫行代理,此類代理亦非屬貴會職權,併予敘明。另爭訴訟判決未確定,該農會總幹事未出缺為不爭事實,貴會無逕行遴派之依據。」

張世民表示,斗南鎮農會總幹事沒有出缺的問題,所以雲林縣農會當然沒有派代理人的依據;就算總幹事有出缺,派代的人也應該斗南鎮農會的內部員工,雲林縣農會行文斗南農會,指派指定盧瓊枝代理總幹事一職,涉及圖利,所以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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