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涉貪「犯後態度良好」緩刑 律師林憲同遞狀請檢方上訴

潘懷宗涉貪「犯後態度良好」緩刑 律師林憲同遞狀請檢方上訴

律師林憲同無法認同士院因潘懷宗「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今向士檢遞狀,請求將全案上訴高院。(記者溫于德攝)

2022/06/16 16:3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利用4名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0年來犯罪所得333萬多元,士林地院考量潘「犯後態度良好」,昨判刑同時給予緩刑機會,但律師林憲同認為,貪污犯並無犯後態度良好可言,下午已向士林地檢署遞狀,請求將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林憲同說,潘懷宗跟他都曾擔任民意代表,雙方並無怨隙,潘卻在擔任議員期間,涉嫌利用議員職務貪污333萬多元,他認為,這種貪污犯行不能宣告緩刑,士院卻以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他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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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憲同進一步解釋,政府在80年代或60年代的減刑條例,都特別將貪污犯排除在外,拒絕給予緩刑,士院卻給潘懷宗緩刑,因此,稍早已向士檢遞狀,請求將全案上訴高院,以展示國家政府與司法肅貪的決心,特別是針對民意代表貪污。

士院昨在判決書內指,潘懷宗因紅白包、買禮物贈送給里長等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指示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來陳家親戚及在陳所經營鐘錶店的李、沈等2名員工,擔任4名人頭,分別在2010年9月至2021年2月2日案發為止,4度詐領助理補助費共333萬多元。

士院認為,潘懷宗自2002年至今長期擔任北市議員,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也領有國家給予的優渥薪資,本應恪遵法令,應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於申報助理費更應嚴格自我要求,不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卻僅因選民服務費不足,以虛報助理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費。

但士院考量潘懷宗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稱犯後態度良好,雖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潘2年徒刑,但給予緩刑5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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