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轟東家中時「停止踐踏媒體尊嚴」遭開除 提告勝訴確定

記者轟東家中時「停止踐踏媒體尊嚴」遭開除 提告勝訴確定

陳姓記者2017年被調任編輯,在網路撰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遭中時開除;陳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二審判中時應讓陳復職,並須按月給付薪資直到復職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中時上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2022/06/16 11:4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國時報陳姓記者2017年被調任為編輯後,在網路平台撰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揭露新聞業配嚴重性,慘遭中時開除;陳志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二審高等法院判中時應讓陳復職,並須按月給付5萬多元薪資直到他復職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中時上訴確定。

陳提告主張,他原是中時影視生活中心記者,2017年5月3日被調職至編緝中心當編輯,不利變更其勞動條件,他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隔天,中時就以他連續曠職3日、故意散布不當言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理由,將他解僱,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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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答辯,因陳不聽從主管指示進辦公室開會,為了經營管理和培訓多元人力的必要,才會把他調任編輯,並非違反僱傭契約;中時並指控,陳2017年5月31日到6月2日連續曠職3天,同年5月18日又在網路平台撰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洩漏營業秘密及職務應保守秘密,故終止僱傭契約。

二審高院認為,中時把陳從記者調為編輯,並非經營上之必要;經查詢電子郵件紀錄,被指曠職3天中的2天,陳都有發稿單給同事,交付工作成果,並非無故曠職。

高院指出,陳雖在網路揭露中時新聞業配的現象,並附上「中國時報冰山一角之編經新聞結案金額報告」等資料,內容包括業主、金額,但這些資料均在中時群組內傳送,未做加密措施,亦未註明為秘密或要求保密,難以認定是營業秘密;且中時未證明因陳的文章而受到何種損害和情節重大。

陳曾多次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主管,請求恢復發稿權,拒絕轉調編輯,中時明知此事,卻未提供必要協力,高院因此判解僱不合法,陳仍可領取報酬,判中時須按月給付陳志東薪資5萬餘元至復職日為止,但可扣除先前中時已給付3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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