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4 12:45
首次上稿 10:16
更新時間 12:45(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柯以柔和訴請和丈夫郭宗坤離婚,士林地院判准,且郭須賠償40萬元,郭堅稱沒搞外遇、沒家暴,提起上訴盼能復合,高等法院審理長達2年半時間,雙方對簿公堂幾無互動,柯以柔斬釘截鐵說「絕不可能復合」,高院採信柯主張「郭長期吹噓浮誇言行」、「屢與女子傳出桃色暖昧」、「未盡照顧家庭責任」等說詞,今仍判准離婚,郭須賠償4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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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柯以柔主張郭宗坤所為已嚴重撕傷婚姻關係基礎,踐踏她當初對婚姻幸福美滿生活的期望,使雙方婚姻破綻,高院合議庭認為應歸責於郭,柯為無過失的一方,因此判准離婚,且郭須賠償40萬元。此外,考量3名小孩自幼即由柯以柔負擔主要照顧責任,判決3名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由柯單獨行使,郭宗坤每個月支付每個小孩2萬元撫養費直到成年,亦即每個月支付6萬元,約1100萬元左右。
本名柯育婷的柯以柔(42歲),2011年嫁給的郭宗坤(現年44歲),前後生下3名子女,但郭宗坤7年前聘僱一名20多歲大學畢業不久的女員工,2017年10月被週刊爆料與女員工過從甚密,兩人婚姻關係因而觸礁。
柯以柔於2018年2月訴請離婚,並爭取子女監護權,幾經調解破局後,士林地院2018年10月4日首度開庭審理。
審理期間,雙方對於郭宗坤與女員工關係,以及郭的酒駕紀錄等事宜,展開辯論。柯以柔強調郭宗坤違反丈夫忠誠義務,郭宗坤則始終否認出軌。法官也傳喚一名媒體工作者,據了解,該媒體工作者因接獲爆料,為追查真相,持相機設備多次在郭開的日本料理店外與機場守候,拍到疑似郭和女員工過從甚密證據,柯以柔因此聲請傳喚媒體工作者出庭作證。
士林地院判准離婚理由認定,郭宗坤確與該女員工一起出國、關係密切,任何伴侶都無法容忍,客觀上已構成難以維持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於2019年10月判准離婚,且郭應賠償柯40萬元。
郭宗坤沈思後,2019年11月決定上訴高等法院,他堅稱沒外遇、沒家暴,還每月付巨額扶養費,盼能和柯以柔復合;但經營團購等事業有成的柯以柔指控郭說詞不實,且自打官司起,郭已1年多未付小孩生活、學費,全由她負擔,「絕不可能復合」。高院審理時,柯和郭互動少,庭後均各自快步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