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4 11:2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婦人開車在鳳山區鳳南路撞傷腳踏車騎士後,沒有停留處理車禍就離開現場,員警循線找到肇事的黃婦,黃婦辯稱不知道撞到人,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車禍發生時,黃婦沒有踩下煞車,與常情不符,不排除她真的不曉得撞到人,因此肇逃部分判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前年10月4日傍晚6點,黃姓婦人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時,她為了超越前方腳踏車,於是從左側加速繞過腳踏車,卻不慎擦撞到許姓腳踏車騎士,害許男人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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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婦肇事後沒有停在現場,反而加速駛離,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車禍,先將受傷的許男送醫,並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婦;黃婦到案時辯稱,自己不曉得撞到人,也不曉得發生車禍,她不是故意要逃離車禍現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監視器影片,發現黃婦的車子擦撞許男的腳踏車前後時間,沒有看到黃婦的煞車燈有亮起,與一般人發生車禍的瞬間會踩下煞車情況有異,因此難以認定黃婦知道發生車禍。
法官認為,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後產生的聲響及異動,比機車或其他車輛為輕,因此認定黃婦不知情,肇逃部分判無罪。至於許男車禍受傷部分,則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等事證認定黃婦有責,判她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