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被高院判刑一年,運作改易服勞動時又動用警界關係,讓時任台南麻豆警分局官田所副所長楊博賢等多名員警為翁護航、在勞動紀錄造假,一審認定判翁、楊兩人犯「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二審改認定是罪刑較輕的「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檢方調查,翁茂鍾在官田所工作日誌填寫的「勞動內容、當次完成時數、累積完成時數」幾乎都造假,負責督導翁勞動的楊博賢,也讓翁在南檢社勞工作日誌上,填寫不實勞動日期與時間;楊並指示及借用知情的員警職名章,在「執行督導」欄位放水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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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翁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九月間,就把應執行的二一九六小時社會勞動做完,分明是替翁量身訂做的假社會勞動。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台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彭喜有、兩陪席法官洪士傑、蔡盈貞判決指出,翁、楊兩人犯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楊在檢方偵查時即坦承犯行;翁直到一審準備庭才坦認犯罪。
合議庭表示,翁造成社會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翁還有前案的有期徒刑待執行,判翁二年二月徒刑,因量刑已逾二年,不予緩刑;而楊犯後坦承並有悔意,判一年十月、緩刑四年,須向國庫支付五十萬元。
但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蔡廷宜、受命法官蔡川富、陪席法官林坤志則改判翁、楊是犯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翁須入獄服刑 護航副所長楊博賢緩刑
二審合議庭說明,楊博賢是台南地檢署依有關作業規定,委請監督、管理受刑人翁茂鍾執行社會勞動,並非基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所做的警察法定職務內容;楊所做的勞動時數紀錄,還須經地檢署查核結案,楊只是輔助地位,未取得執行易服勞動權限的權力主體地位,所以不是刑法的委託公務員,楊所製作、行使的南檢辦理社會勞動工作日誌,非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是業務上登載文書,一審對兩名被告量刑都有瑕疵,改判翁一年十月徒刑,須入獄服刑;楊博賢改判一年六月刑、緩刑四年,應向國庫支付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