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08:16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呂姓男子駕駛某貿易行公司車,因違停紅線遭員警舉發,並拖吊移離進保管場,呂男繳罰領車時,見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控告民營拖吊業者,求償維修費、工資、精神慰撫共3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被告為警方「助手」,並非以私人名義拖吊,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得逕向公務員或助手個人請求賠償,駁回全案。
呂男於今年2月間駕駛公司所屬的自小客車,違規停放高雄市區劃設紅線禁止臨停區,遭值勤員警舉發,由拖吊車將該車拖吊移離,拖進八德拖吊保管場,呂男前往繳罰領車時,認為保險桿多處毀損是拖吊過程造成,代位車主告拖吊業者侵權損害。
請繼續往下閱讀…
呂男檢具8千元維修單據,主張處理該車受損維修,害他東奔西跑,還得向公司請假,身心痛苦異常,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外加請假工資、維修費,總共求償3萬元。
法官調查,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而執行職務,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執行汽車拖吊勤務是該名員警,被告(民間拖吊車業者)只是與該員警所屬機關訂約,員警執行職務發現有車輛違停,決定移置車輛時才配合前去拖吊及保管而已,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認定向民間拖吊業者求償無理由,駁回請求。
車主若舉證車損確為拖吊移置時造成,應先以書面向該公務機關(警察局)請求,遭拒賠時得提告請求國賠,被告進行拖吊屬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行政「助手」,又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逕向公務員或助手「個人」請求賠償,駁回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