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一句「沒關係」讓官司吞敗 律師:個人名譽可放棄保護

當初一句「沒關係」讓官司吞敗 律師:個人名譽可放棄保護

律師江信賢指出,個人法益除了生命法益不得拋棄外,其他私人法益,若無違反公益性,個人是可以處分的。(資料照)

2022/08/0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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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述指校友會總幹事手腳不乾淨 校長先做這事躲一劫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部某小學校長公開指稱校友會總幹事「手腳不乾淨(指處理公款不清楚)」,並聲稱事前先問過對方,總幹事說沒有關係,這被二審法官當作總幹事允諾放棄保護自己名譽、人格法益的證據。律師江信賢說明,所謂法益,就是以法律手段所欲保護的生活利益,或者說是法律所承認的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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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賢表示,法益還區分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例如有關國家權力、司法權、公共安全、善良風俗等,就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當然每位人民不能任意侵害、也不能任意拋棄,此部分是攸關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也不能私相授受。

不過,當屬於私人法益的情況下,例如個人的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名譽及信用法益等,江信賢說,因這些私人法益無關公益,當然是承認個人可以自由處分,若個人允諾不想享受此生活利益,法律原則也是尊重。以本案為例,因為當事人拋棄享有此名譽法益,且此拋棄行為也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律當然是予以尊重,當有人侵犯此名譽法益時,就不會被視為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至於個人生命因為涉及到公益,我國也不承認安樂死,江律師說,所以人不能自由拋棄生命法益,對於生命法益,人並無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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