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怒告毀損!彩虹眷村彩繪牆遭塗漆 律師這樣看…

中市府怒告毀損!彩虹眷村彩繪牆遭塗漆 律師這樣看…

彩虹眷村爆發業者不滿市府不續約且時間過短就要恢復原狀,因此將認為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彩繪塗掉。(記者蘇金鳳攝)

2022/07/31 22:36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彩虹眷村爆發業者不滿市府不續約且時間過短就要恢復原狀,因此將認為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彩繪塗掉事件,市府為此報警提告表示,依據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彩虹村彩繪為動產,房舍為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為市府,故彩繪附合於房舍,市府取得彩繪所有權,而法界也就毀損部分提出看法,此事持續熱議。

市府表示,依法取得彩繪的所有權,自不容他人隨意破壞,至於彩繪的著作權是歸屬於黃永阜先生還是他人,已在法院訴訟中,市府並未涉入,但針對惡意破壞牆面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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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彩雲分析,兩造既然尚在著作權認定的訴訟爭執中,是否如文化局認定有「惡意破壞」行為?或構成毀損罪嫌?必須由檢察官針對:破壞狀況、行為時行為人主觀認定、是否可以回復原狀⋯⋯等面向判斷,必須全部都有一定的惡意,才有可能構成刑事上的毀損罪。

律師李學鏞認為,刑法上的毀損罪,客觀上是「毀壞他人的物品」,主觀上也要有「毀壞他人物品的故意」,才能構成,業者主觀上若認定是「自己的創作」,則無論是用任何方式改變原創,都很難構成刑事的毀損罪,倘若業者用鐵鍬、鐵鎚、電鑽等器具,實際破壞創作牆面,當然也可能觸犯刑法「毀損建築物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倘若破壞「原創畫作」當下,業者認為是自己的原創,則因為主觀上欠缺故意,很難論以刑事的毀損罪嫌,至於民事責任,李學鏞認為,因為民事侵權行為是不論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破壞者至少負有「回復原狀」的最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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