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涉犯誣告罪被停職2月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律師涉犯誣告罪被停職2月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憲法法庭決議不受理林姓律師的釋憲案。(資料照)

2022/07/14 11: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林姓律師涉犯誣告罪,2013年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2018年間移付懲戒,被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林男不服,質疑拖了5年才移付懲戒,已超過時效,聲請釋憲,大法官日前決議不受理。

林男聲請釋憲指出,他所涉犯的誣告罪,2013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同年執行完畢,但台北地檢署遲至2018年底才移付懲戒,已逾越「行政罰法」第27條所定3年時效期間,律懲會卻認定他所持的時效抗辯,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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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主張,律師懲戒具有準刑罰或行政罰的性質,是以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民工作權及人格權,國家應依憲法第22條對於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的保護,以法律明文給予人民必要的保障權利,例如:時效抗辯權;且當年的律師法對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以及是否可以類推適用行政罰法,均未有明文規定,為立法闕漏。

大法官表示,律師法未設懲戒權時效規定,究有何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的侵害;以及性質非顯然相同的懲戒罰與行政罰,二者間應為如何類推適用,否則違反憲法何等規定或有何立法闕漏等,客觀上尚難謂林男已經具體指摘。

大法官強調,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的現行律師法第102條規定,已新增律師懲戒權行使期間,林男聲請解釋的疑義現已不復存在,故認定其聲請案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日前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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