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日治時代台灣最華麗歐式劇場美譽的台中市「天外天劇場」,去年被所有權人來瑪科技公司負責人徐英洲僱工拆除,文化界曾動員搶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勒令停工,對方不甩仍拆光光,中市府依違反建築法「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函送法辦。法院一、二審都認定,本案成罪要件,須有行政機關先做出勒令停工、再制止復工的兩次行政處分,但市府第二階段僅「口頭勸導」,發出的公文也只是「行政指導」,執法程序不完備,判決徐男無罪確定。
法院認定僅口頭勸導無行政處分 執法有誤
去年一月八日,徐男未取得拆除執照就僱工拆除天外天,市府都發局一月十九日命令立即停止拆除,二月四、五日派員到場要求停工,但來瑪公司仍於去年三月三日將劇場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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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多位中市議員質疑市府態度消極,市府將此案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表示這是台中縣市合併後,第一起違法拆除建物被法辦的個案;徐男承認未取得拆除許可,但辯稱不清楚拆除細節。
台中地院指出,建築法「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的構成要件,要先有兩項行政處分,一是「勒令停工命令」,二是擅自復工後的「制止命令」,且要送達被處分對象收受知悉,若仍不停拆,才成立犯罪。
法官認定,中市府去年一月做成「勒令停工命令」處分,之後僅在二月四、五日到場「口頭勸導」,雖有「會同警察命令停工」紀錄,但沒有檢附留存當時的現場命令,應受處分對象(負責人)、實際處分內容與過程等都不詳,認為僅屬「口頭勸導」而非行政處分,亦無送達效力。
法官並認為,中市府兩度發文來瑪公司,只是通知劇場有公安疑慮,應有安全措施,這是 「行政指導」而非「制止命令」行政處分,綜合認定中市府執法不完備,判徐男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判徐男無罪確定。
有八十八年歷史的「天外天劇場」,原為日治時代四大戲院碩果僅存的劇場,是台中市仕紳吳鸞旂之子,聘請日本建築師齋藤辰次郎闢建,一九三三年啟用,當時造價十五萬日圓,比台中舊火車站還貴二倍;二次大戰結束後經產權更迭,最後由來瑪公司購得,文化界一再要求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台中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