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併法」修法保障股東權益 12/15生效

「企併法」修法保障股東權益 12/15生效

經濟部表示,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重點包括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併購理由,且保障反對票股東退場機制。(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企業併購法」修法經三讀通過後,今正式由總統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今年12月15日施行。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併購理由,且保障反對票股東退場機制。

本次修法在保障股東權益方面,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此外,也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有適用,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在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

在擴大彈性租稅方面,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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