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服勞役造假二審輕判 檢上訴︰引用法條違誤

翁茂鍾服勞役造假二審輕判 檢上訴︰引用法條違誤

翁茂鍾服勞動造假案 一、二審判決理由

2022/07/12 05:30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峯舉詐騙集團反諷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富商、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涉炒股案判刑一年獲准易服勞役,卻串通前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造假紀錄,檢方以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台南地院一審依起訴罪名判翁、楊各二年二月、一年十月徒刑,台南高分院二審今年六月底改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改判翁一年十月刑,楊一年六月刑、緩刑四年,應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對於二審判決,台南高分檢以引用法條違誤提起上訴,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峯還舉詐騙集團反諷,指詐騙集團製詐的假公文書讓人誤信是真的公務員所做,更何況是公部門所做的文書。

一審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刑

林志峯表示,他與一審檢察官都主張兩名被告是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是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而論罪,如此引喻失義、適用法律違誤,因為楊博賢當時是司法警察公務員身分製作的文書,依法就是公文書。較極端的案例是詐騙集團冒用公務機關名義做成的文書,縱然程式有欠缺,但形式上已足以讓人誤信是真的公務員所做,也屬公文書,更何況是公部門所做的文書,而檢察官與觀護人因信任警察記載內容應真實,未做實質審查,才讓翁、楊等人上下其手、蒙蔽檢察機關做假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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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二審對翁茂鍾再輕判已明顯失衡

林志峯在上訴書強調,二審對翁茂鍾再輕判已明顯失衡,有違國民法律感情,因翁易服社會勞動的案子,是他在十餘年前被高等法院合併判決一年徒刑的炒股案,翁共不法獲利六六三六萬多元。

林志峯認為,翁僅為私利、嚴重干擾股票市場正常交易,並因其炒作,不知造成多少股民成為最後一隻老鼠而傾家蕩產,此炒股案高院合併判刑一年,已屬過輕、難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翁還不知悔改,利用不當人脈運作到佳和公司附近官田分駐所服社會勞動。

檢察官痛批翁竟不滿足,誘使楊博賢在執行紀錄公文書造假,翁不只操弄股市造成股民財產損失,更在案件被發現後持續玩弄司法、警政於股掌之間,犯罪手段卑劣不堪,且因翁的操弄,使得司法公信迄今千瘡百孔,人民望司法而卻步,誤解司法專為權貴者開巧門。

檢指翁害慘股民 玩弄司法、警政

林志峯說,翁自以為聰明、一再算計玩弄司法,難認有真心悔悟,犯後態度很差,由於前炒股案未服的一年徒刑已罹於時效、無法執行,從社會公義而言,翁還欠其炒股拖累傾家蕩產的股民一個公道,二審不但未體察人民望治心切之情、未加重量刑,反倒為翁減刑四個月,此量刑失當失衡、違反公平與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提起上訴,盼有公道判決。

台南高分院昨說明,提上訴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行使,該院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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