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警局(現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起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出面頂罪,13年前被依貪污罪判刑13年定讞,同年潛逃越南達11年,前年返國歸案,已入獄執行。(資料照)
2022/07/14 13:2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縣警局(現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起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出面頂罪,13年前被依貪污罪判刑13年定讞,同年潛逃越南達11年,前年返國歸案,已入獄執行;檢警又查出羅涉及該槍擊案的另一造包庇頂罪案,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將羅明村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羅則自服刑的宜蘭監獄遠距視訊聆判。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羅明村於1997年偵辦臺北縣林口鄉某餐廳槍擊案時,受張姓、黃姓、周姓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黃姓少年頂罪,並率隊逮捕黃姓少年,羅事後收取3人的50萬元賄賂,不久,黃姓少年翻供「不是我開槍的」,檢方將羅明村等人以貪污、行賄、槍砲等罪起訴,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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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涉案部分,一審遭重判15年徒刑,更一審一度將羅判處無罪,更二審改判羅13年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判決,2009年4月判羅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確定。不過,羅在服刑前潛逃越南藏匿11年之久。
2020年6月因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加上自己心臟疾病問題,與律師商量後主動寫信給航警局,表明「沒做的事,要回國面對」,即刻返國歸案並遭逮捕,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中。民間司改會為羅共聲請51次非常上訴被駁回,羅曾聲請再審,但遭駁回確定。
不過,檢警查出,羅明村處理先前發生的餐廳槍擊案時,另涉犯包庇頂罪的貪瀆案。檢警當時調查出當時兩方人馬互相槍擊,另一派人馬李男、王男等人為逃避刑責,透過中間人,找到陳姓男子頂罪,李男允諾陳男提供新臺幣100萬元安家費及監獄零用金給陳男做為報酬。
不久,李、王2人透過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會面商議具體解決方案,其中與羅明村達成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給羅明村的期約合意,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2人涉案,並默許陳男出面頂罪。
1997年12月5日,陳男如劇本安排遭警逮捕,並查扣90制式手槍1支,完成頂替,遭板橋地院(已改名新北地院)以涉嫌殺人未遂等罪判刑確定。不過,李男在陳男甫入獄期間,曾依約按月寄錢並至監獄探視陳男,但始終未依約給付100萬元,後來甚至不再探視陳男,陳男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獲判無罪確定,檢警因此查獲羅明村另涉貪瀆案。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判羅明村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及數度更審後,高院更三審審理時,羅明村仍否認犯行,但合議庭根據李男、頂罪的陳男人供詞,及相關物證,認定羅罪證明確。
更三審認為,羅明村當時是刑事組長,是具有偵查權的警官,涉犯貪污期約賂賂,應加重其刑。此案審理期間雖逾速審法規定的不得逾8年期限,但與羅潛逃越南11年有關,且遭發佈通,直到前年5月才返國歸案,訴訟延滯是因羅本身造成,不符減刑要件,合議庭批評羅本應廉潔自持及公正打擊犯罪,卻為掩飾罪犯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今加重改判為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還可上訴。